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二部刑訴〔2020〕171號
被告人賀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1021980********,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江岸區(qū)**村**號**號,現(xiàn)住武漢市武昌區(qū)**園**棟**單元**室。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賀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賀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間,被告人賀某某在武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負責**廣場的項目招租。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賀某某利用其員工身份,以合作租賃店鋪轉租賺差價為名,騙得張某甲信任,在武漢市**街**號**國際大廈**室,用私刻的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義與張某甲簽訂虛假的租賃合同,以收取租金的名義,騙取張某甲人民幣49900元。
張某乙所在的武漢**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與**公司簽訂了真實有效的《銷售代理合同》。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賀某某以合作代理為名,從張某乙處騙取合同保證金5萬元,并給張某乙出具了偽造的收據(jù)。此后,被告人賀某某以個人出租**廣場門面收取租金為名,騙得張某乙人民幣2萬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賀某某以合作投資商鋪為名,騙得彭某某人民幣85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賀某某已部分退賠上述錢款。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賀某某主動到余家頭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2.書證:轉賬截圖、租賃合同、聊天截圖等;3.證人霍某某、張某丙的證言;4.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彭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賀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賀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部分退贓的量刑情節(jié),故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偉
檢察官助理:張曉婧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賀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上述地點,聯(lián)系方式:156230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具結書1份。
4.?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彭某某(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詳見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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