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嵊檢公訴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費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231963******,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嵊州市**街道**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23196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嵊州市**街道**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11月7日兩次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同年9月23日、12月6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資金周轉、投資房地產等名義,支付1分至3分不等的高額月息為誘餌,至少向錢某某、高某某等240余名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累計人民幣26000余萬元,至今尚有本金人民幣18000余萬元未能歸還。
案發(fā)后,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向嵊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
案發(fā)后,嵊州市公安局從被告人費某某處扣押銀行卡6張、筆記本2本。從被告人袁某某處扣押借條47份、轎車4輛。其中,銀行卡6張、汽車4輛暫存于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借條47份、筆記本2本隨案移送。公安機關對被告人袁某某62220812110********中國工商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并查封浙江**貿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嵊州市**路**號房產,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名下的嵊州市**街**號**-**室房產、**-**室房產,被告人女兒袁某某名下的嵊州市**號房產、嵊州市**路**號**-**號房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銀行交易明細、借條等書證;
2.證人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錢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合伙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對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邢鑫帥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費某某、袁某某現(xiàn)羈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偵查卷宗二十八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隨案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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