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縣檢一部刑訴〔2021〕5號
被告人費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5231979********,布朗族,高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云縣,住云南省臨滄市云縣**鎮(zhèn)**村委會**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云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無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費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費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0時許,被告人費某甲酒后,在自家房子其睡覺的臥室內用打火機點燃自己蓋的被子,后火勢向兩邊蔓延,被告人費某甲從房間跑到外面院場蹲著,附近村民參與將大火撲滅。被告費某甲家房子二層土木結構的房屋共6間及房屋內的物品被燒毀,隔壁被害人費某乙家房屋被燒毀一間,被害人費某丙家的房屋瓦片受到部分毀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照片;2.書證:戶籍及前科材料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3.證人證言:許某某、龔某某等6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費某乙、費某丙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費某甲的供述;6.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書;7.檢查、辨認、勘查筆錄等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費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甲用放火方式燃燒自家住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費某甲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費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春花
檢察官助理:徐銜羚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費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云縣看守所。
2.案卷2冊,共155頁,光盤6碟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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