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51967********,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和住址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路**號**單元**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9年8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費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費某某及其值班律師重慶偉豪(江津)律師事務(wù)所吳金燕、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費某某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街上3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729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3日上午8時57分左右,被告人費某某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路**餐館內(nèi),將收銀臺中間一個抽屜里的被害人徐某某的人民幣16元盜走。
2.2020年4月6日下午14時05分左右,被告人費某某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路**餐館內(nèi),將被害人楊某某的一桶元寶牌10升食用油盜走。經(jīng)鑒定,該桶食用油價值人民幣140元。
3.2020年4月6日晚上20時40分左右,被告人費某某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巷**餐館廚房內(nèi),將被害人呂某某放在操作臺冰箱上的一部VIVO S6直板智能手機盜走。經(jīng)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2573元。后民警將該手機找回并發(fā)還給呂某某。
2020年4月7日11時22分左右,民警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路**餐館門口將費某某抓獲。被告人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的手機等物證照片。
2.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手機購買票據(jù)等書證;
3.證人劉某某、崔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徐某某、楊某某、呂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等鑒定意見;
7.辨認、搜查、辨認現(xiàn)場等筆錄;
8.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729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費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費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貳仟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 國東方
檢察官助理 王鳳
附件:1.被告人費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路**號**單元**號,電話198234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一百二十二頁,光盤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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