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蓮檢訴刑訴〔2015〕438號
被告人費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漢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221988********,無業(yè),聾啞人,戶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07年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2007年10月3日刑滿釋放;2011年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1年7月7日刑滿釋放;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6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6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費某某涉嫌盜竊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4月15日9時許,被告人費某某在本市**站乘坐南行的18路公共汽車,扒竊乘客、被害人張某某提包內(nèi)的錢包一個,內(nèi)有人民幣450元。當費某某準備下車時,被執(zhí)勤民警抓獲,從其左腋下查獲被盜錢包。案發(fā)后,贓物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材料及抓獲經(jīng)過;2、指認筆錄及照片;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5、被告人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前科證明、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交車上扒竊他人人民幣45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系聾啞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行為系犯罪未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天舒??????????????????????????????????????????
?????????????????????????2015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蓮湖區(qū)看守所;
2、案卷三冊、材料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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