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牙檢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費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03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扎蘭屯市,住扎蘭屯市。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費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費某某認為停放在牙克石市民生C區(qū)4號樓南側的奔馳GLA200動感型轎車影響其車輛出入。2019年10月29日18時許,費某某使用修眉刀將該車輛的前后雙側車門及前后雙側翼子板劃壞。2019年12月6日,經(jīng)牙克石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該車輛的維修價格為29225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奚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費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遲媛穎
??????????????????????????????檢察官助理?劉明明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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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費某某(1524876****)現(xiàn)在處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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