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檢一部刑訴〔2020〕274號
被告人費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長市人,身份證號碼3423211954********,漢族,文盲,農民,住安徽省天長市**街道**村**隊**號。被告人費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天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趙永庚、被害人毛某某近親屬徐某某等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時45分許,被告人費某某無證駕駛逾期未檢的皖10/A****號變型拖拉機,沿**線由西向東行駛,途經**線與**路交叉路口處時,因闖紅燈,與沿**路由北向南行駛的毛某某駕駛的淮海牌電動三輪車相撞,致毛某某死亡。
案發(fā)后,經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毛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頭顱及軀體毀損死亡;經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皖10/A****號變型拖拉機左側前部與由北向南行駛的淮海牌三輪電動車右側前部發(fā)生碰撞后,皖10/A****號向左傾翻,側壓淮海牌三輪電動車;經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費某某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費某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接受訊問;其賠償被害人毛某某近親屬36萬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照片;
2.書證:受立案材料、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相關信息查詢、稱重記錄、賠償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等;
3.證人證言:證人馮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勘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7.視聽資料:交通肇事現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且具有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從輕處罰;具有賠償損失、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殿高
檢察官助理:王壽梅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費某某現在安徽省天長市**街道**村**隊**號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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