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靈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靈檢一部刑訴〔2020〕158號
被告人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261988********,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靈某某,住**鄉(xiāng)**村**街**排**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2020年5月19日被靈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經本院批準,當日被靈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靈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靈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貢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開始,被告人貢某某在網絡賭博APP平臺“永樂互娛”(后改為嘉樂互娛)擔任代理,并通過微信招集參賭人員。參賭人員登陸注冊后,向被告人貢某某的微信轉賬購買游戲幣進行賭博。參賭人員贏得游戲幣后,貢會賢根據參賭人員的要求將相應的游戲幣轉換為人民幣金額,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將錢轉給參賭人員,貢某某從中抽頭漁利。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5月份,通過賭博平臺開設賭場以來,經被告人貢某某微信的賭資流水達189703.6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1部;2.書證:受案登記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微信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辦案說明等;3.檢查筆錄;4.同案犯供述;5.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貢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計算機網絡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貢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合被告人貢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靈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麗紅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靈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涉案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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