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江檢一部刑訴〔2020〕1825號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2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xiàn)住廬江縣**鎮(zhèn)**村**村民組**號。2019年12月18日因危險駕駛被廬江縣公安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現(xià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2月20日被廬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5日被廬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廬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18時21分,被告人谷某某駕駛皖ABP538號的小型普通客車,在廬江縣廬城鎮(zhèn)內環(huán)北路與移湖路交叉口處,與尹某某駕駛的皖AS2E66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尹某某報警,民警至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谷某某涉嫌飲酒駕車,遂將谷某某帶至廬江縣中醫(yī)院,由醫(yī)生抽取了其靜脈血樣。經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谷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382.6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廬江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谷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2、2020年1月13日9時許,被告人谷某某駕駛皖ABP538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行至廬江縣廬城鎮(zhèn)潛川路德莊火鍋門口路段時,被民警查獲其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谷某某被帶至廬江縣中醫(yī)院抽取了血樣。經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谷某某血液樣本乙醇含量為193.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谷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人口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查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證人徐某某、葉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尹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谷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谷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廬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玉紅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現(xiàn)在其住處候審,電話1515650****。
2.偵查卷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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