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1〕22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wù)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縣,戶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安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譚某某在淘寶網(wǎng)上購買射釘槍、鋼管、固定器后,將射釘槍主體進行切割后帶回其位于安岳縣**鎮(zhèn)**村的家中存放。2019年3、4月份,被告人譚某某在其位于**鎮(zhèn)的家中將上述射釘槍、鋼管、固定器組裝完成后用于打鳥,并存放于其家中。2020年5月15日,安岳縣公安局文化派出所民警接群眾舉報后,在被告人譚某某家查獲疑似射釘槍主體1支、疑似槍管1根、固定器1個、射釘彈169發(fā)、鐵砂1瓶、鋼珠1瓶。經(jīng)鑒定,該疑似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具有致傷力;送檢的緊固器、管狀物均具備槍支散件相同功能,認定為槍支散件。被告人譚某某于當日被公安民警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楊某某、黃某某等證人證言;3.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筆錄;5.槍彈痕跡鑒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譚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社會調(diào)查報告顯示,被告人譚某某具有監(jiān)管和幫教條件。建議對被告人譚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瑜聰
檢察官助理:李林真
(院?。?/span>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85頁、散頁材料10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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