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麻檢公訴刑訴〔2020〕186號
被告人譚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51968********,苗族,文盲,務農,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麻某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妨害公務罪,2020年4月9日被麻某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9月30日經本院決定,同日由麻某縣公安局重新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麻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譚某某在麻某縣**鎮(zhèn)**村村干部及調解委員向某乙、向某丁、滕某甲等4人來其家中調解其與村書記向某戌的土地糾紛時,不滿村干部及調解委員的說辭,便從家中拿了一把柴刀到向某戌種植在其房屋旁的柑橘樹林,砍了幾顆柑橘樹的樹枝。文名山派出所教導員彭某某及輔警張某某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后,要求譚某某夫婦不要有過激行為,譚某某情緒激動,多次伸出雙手挑釁民警對其上銬,見此,輔警張某某抓住譚某某的手準備對其上手銬,譚某某不肯配合,用手將張某某的脖子抓傷,同時從地上撿石頭將張某某的膝蓋砸傷。因譚某某夫婦不肯配合執(zhí)法,彭某某請求支援。當晚20時許,文名山派出所民警滕某乙?guī)лo警向某戊等人趕到現場支援,口頭傳喚譚某某夫婦接受調查,譚某某夫婦不肯配合,經多次傳喚后,民警對譚某某夫婦實行強制傳喚。在強制傳喚過程中,譚某某將執(zhí)行強制傳喚的輔警向某戊左手小指咬傷,向某甲在抗拒傳喚的過程中右手肘關節(jié)受傷脫臼。
歸案后,被告人譚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譚某某給受傷輔警張某某、向某戊賠禮道歉并分別賠償了醫(yī)藥費,輔警張某某、向某戊分別對譚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存根、諒解書、受傷照片、證明等;
2.證人向某甲、滕某某、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向某戊、張某某、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
4.本案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阻礙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務,使用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坦白、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取得諒解等從輕從寬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譚某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麻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軍
檢察官助理:陳世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譚某某現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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