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Z726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204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地重慶市萬州區(qū),住重慶市萬州區(qū)**街道**組**號,因飲酒駕駛,于2018年3月12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罰款人民幣1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21時許,被告人譚某某酒后駕駛渝F2****小型汽車,從萬州區(qū)百安壩小八仙停車場出發(fā)經往萬川大道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五橋縱二路段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現(xiàn)場對其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是122?mg?/100ml。經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譚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0.1mg?/100ml。
被告人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查獲經過、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酒精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書證;
2.?證人嚴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渝東司鑒中心[2020]乙醇檢字第364號《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被告人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譚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繼清
檢察官助理??劉行川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譚某某住重慶市萬州區(qū)**街道**組**號。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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