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濱檢刑訴〔2020〕243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10851989********,漢族,大專文化,上海市普陀區(qū)**路**號**賓館員工,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穆棱市**鎮(zhèn)**村**號,住無錫市惠山區(qū)**城**棟**號。被告人譚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彛灰蛏嫦臃赣形kU駕駛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譚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2時許,先后在本市濱湖區(qū)“笑樂匯”飯店、“星音樂”KTV、梁溪區(qū)“胡桃里”酒吧飲酒后,于2019年9月14日中午12時許,獨自駕駛牌號為蘇A*****的比亞迪牌小型客車駛至蠡湖大道、望山路路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鑒定,被告人譚某某體內(nèi)乙醇含量為173mg/100m1。
歸案后,被告人譚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調(diào)取的駕駛?cè)诵畔⒉樵儐?、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甄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無錫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收集的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譚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卓群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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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譚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跓o錫市惠山區(qū)**城**棟**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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