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刑訴〔2020〕Z224號
被告人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224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嶺**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2241982********,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云陽縣**鎮(zhèn)**路**。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4月13日期間,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在萬州區(qū)**鎮(zhèn)**社區(qū)**組**號、萬州區(qū)**鎮(zhèn)**社區(qū)**組**號、云陽縣**鎮(zhèn)**社區(qū)**組居民房內(nèi)多次開設賭場,以“轉硬幣、猜單雙”的方式進行賭博,每次參賭人員十余人,賭注100元至500元。賭場開設期間,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抽頭漁利共計12300元。
2020年4月17日,云陽縣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抓獲歸案,并當場收繳違法所得12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向云陽縣公安局退交違法所得11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追繳清單、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于被告人譚某某、彭某某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國波
檢察官助理:張??凱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譚某某現(xiàn)住住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嶺**組**號,聯(lián)系電話155236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住云陽縣**鎮(zhèn)**路**,聯(lián)系電話1778443****。
2.案卷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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