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涉嫌偷越邊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珠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珠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決定將案件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謝某從珠海市橫琴附近海邊乘船偷渡澳門,在澳門被澳門警方查獲,因觸犯非法再入境罪及使用或占用他人文件罪被澳門初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2個月,后在澳門路環(huán)監(jiān)獄服刑,于2019年2月15日刑滿釋放,于2019年2月16日遣返回珠海,當日被珠海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2.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謝某從珠海市乘船偷越邊境到澳門,后在澳門被澳門警方查獲,于同年12月28日被遣返回珠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到案經過、前科材料、遣返記錄;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其他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邊境管理法規(guī),因偷越邊境被行政處罰一年內又偷越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偷越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謝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龔志
附:
1.被告人謝某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適用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違反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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