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榮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榮檢刑訴〔2020〕123號
被告人謝某甲,綽號“黑娃”,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311956********,漢族,文盲,重慶市榮某區(qū)人,現(xiàn)住重慶市榮某區(qū)**街道**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2009年10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慶市榮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重慶市榮某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榮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謝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謝某甲與王某某(已起訴)共謀后去至重慶市榮某區(qū)**街道**路**號劉某某家羊圈,采用夾斷窗戶鋼條翻窗進入的方式盜得6只山羊(價值5961元),當日,二人將其中的5只山羊以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銷贓給謝某乙(另案處理)。
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謝某甲與王某某共謀后去至重慶市榮某區(qū)**街道**路**號呂某某家的庫房,二人趁門未鎖好,取下鎖入內將房中的20余件牛奶搬至附近的一個魚塘邊,返回正在盜竊洗衣機時被被害人發(fā)現(xiàn),二人遂逃離現(xiàn)場,后被害人尋回了被盜的牛奶。
2020年4月22日,民警將犯罪嫌疑人謝某甲抓獲歸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5月29日,被害人劉某某收到了謝某甲賠償?shù)?0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紅色電動三輪車一輛(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決書、收條等書證;
3.證人謝某乙、王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劉某某等4人的陳述;
5.被告人謝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6.價格認定結論書;
7.勘查、辨認等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某甲自愿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榮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毅凱
檢察官助理?徐微雨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謝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重慶市榮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七冊、光盤四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隨案移送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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