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訴刑訴〔2020〕3號
被告人謝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21974********,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河南省孟津縣人,住孟津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6月14日被孟津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陽市孟津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1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晚,被告人謝某甲發(fā)現(xiàn)其妻謝某乙與同村村民楊某某在微信中有曖昧聊天記錄,詢問后得知二人存在不正當關系,遂電話約楊某某出來見面,而后被告人謝某甲從自家廚房中拿一把菜刀出去。在孟津縣**鎮(zhèn)**村村委廣場南側路邊,被告人謝某甲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吵罵,后被告人謝某甲手持菜刀揮向被害人楊某某,被害人楊某某躲閃時后仰倒地致摔傷。2019年6月7日0時30分,被害人楊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菜刀一把;2.書證:孟津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被告人謝某甲戶籍證明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3.證人證言:證人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謝某戊、謝某己、雷某某、謝某庚、謝某辛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謝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鑒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視頻資料光盤和微信聊天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津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金輪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謝某甲現(xiàn)羈押于孟津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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