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1357號
被告人謝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211988********,漢族,小學肄業(yè),服刑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qū)**鎮(zhèn)**村**號。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謝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21198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服刑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qū)**鎮(zhèn)**村**村**號。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吸毒、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甲、謝某乙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8時許,被告人謝某乙、謝某甲在南昌市高新區(qū)東謝小區(qū)門口以人民幣360元的價格將兩瓶復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出售給謝某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謝某丙的證言;
3.被告人謝某甲、謝某乙的供述及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甲、謝某乙向他人販賣毒品復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一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甲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謝某乙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謝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乙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燕
檢察官助理?郭?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謝某甲、謝某乙現被羈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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