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婁星檢公訴刑訴〔2020〕119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011988********,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婁底市婁某某**辦事處**組。因涉嫌運輸毒品罪,2019年11月19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3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謝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左右,被告人謝某某應肖某某(另案處理)請托,為其在婁底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郵寄至海南,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收取了788元毒資。2019年07月23日14時許,謝某某將購得的冰毒、麻古藏匿于一包檳榔內(nèi),交給順豐速遞的快遞員郵寄至海南的肖某某,后被快遞員接單帶回公司進行包裹檢查時發(fā)現(xiàn)并報警。民警隨后趕到現(xiàn)場起獲了1小包透明晶體、2粒紅色晶體,共計重0.52克,經(jīng)鑒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包裝袋上提取的DNA和謝某某的DNA基因型相同。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謝某某在婁底高鐵南站被抓獲,歸案后對其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情況說明、毒品收繳收據(jù)、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入所體檢表等書證;2.證人曾某某、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利用快遞的方式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議判處對其判處六個月至八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建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羈押于婁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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