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1048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111985********,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里**號樓**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經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7日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3021973********,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區(qū)**路**號樓**號,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經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經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7日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2231974********,漢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經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經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7日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031983********,漢族,碩士研究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犯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經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經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倪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楊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卓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被告人倪某某、被告人楊某某密謀,共同利用謝某某任職甲公司中國企業(yè)業(yè)務教育擴展部客戶經理,負責商務申請、對外報價等職務的便利條件,在“甲計劃采購項目”中,采取加塞過單、虛假申請?zhí)貎r、截留過單利益等手段,加塞乙公司成為丙公司上級供貨商,并實際造成加賽合同差價為人民幣2388764.41元,截留于乙公司。扣除稅費等成本后,乙公司留利1526419.51人民幣,后楊某某向謝某某支付現金人民幣600000元,向倪某某支付現金人民幣720000元。
另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間,被告人卓某某利用自己任職甲公司所屬丁公司能源交通系統(tǒng)部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條件,在乙項目中,利用職權,加塞乙公司為“供貨經銷商”,為乙公司謀取渠道銷售商利益。項目結束后,卓某某收取楊某某人民幣280533元。2017年2月,卓某某利用自己的上述職務便利條件,在丙項目中,加塞乙公司為“供貨經銷商”,為乙公司謀取渠道銷售商利益。項目結束后,卓某某收取楊某某人民幣130000元。卓某某共收取楊某某人民幣410533元。
2018年6月至8月期間,丁某某(另案處理)利用自己任職甲公司北京代表處企業(yè)業(yè)務部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條件,接受楊某某的請托,在乙公司競標丁項目中,為乙公司謀取競標優(yōu)勢,使得乙公司成功中標。后楊某某于2018年6月、8月分兩次共支付給丁某某人民幣60000元。
綜上,楊某某共向謝某某、倪某某、卓某某、丁某某等人行賄人民幣1790533元。
案發(fā)后,楊某某將乙公司在甲項目中的獲利退賠給甲公司,謝某某、倪某某將贓款退至甲公司,卓某某、丁某某也已全額退贓。謝某某、倪某某、卓某某、丁某某、楊某某等人均獲得了甲公司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筆記本電腦2部、手機6部;2.書證:受立案文書、到案經過、提取、扣押筆錄、員工聘用協(xié)議書、采購合同、銀行交易記錄、諒解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丁某某、盧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甲公司代理人張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謝某某、倪某某、楊某某、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卓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倪某某明知謝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仍予以協(xié)助,并收受財物,數額較大,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共犯,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倪某某、楊某某、卓某某現羈押于龍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5冊。
3.?隨案移送《關于對謝某某的諒解書》一份。
4.?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及《量刑建議書》。
5.隨案移送筆記本電腦2部、手機6部、人民幣410533元(卓某某退贓)。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