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六部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謝某某(綽號“阿*”),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7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現(xiàn)住南安市**鎮(zhèn)**村**號。曾因賭博,于2009年4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又因賭博,于2014年10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又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2019年11月27日刑滿釋放。現(xiàn)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7、8月份左右,郭某某(已起訴)糾集被告人謝某某及潘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在南安市**鎮(zhèn)**村**開設(shè)賭場(地點在南安市**村**號農(nóng)宅門口空地、**1*6號古厝門口空地、**5**號公廁門口空地進行輪換),提供賭具,組織他人到賭場以“天地杠”的方式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經(jīng)查,該賭場開設(shè)時間持續(xù)一個月左右,每天通過抽水盈利約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不等。其中,被告人謝某某在上述賭場負責“抽水錢”等。2020年5月23日17時許,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鎮(zhèn)****窗簾店抓獲被告人謝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報告書、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另案處理審批表等;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蔡某某、王某某、洪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謝某某及同案犯沈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4.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開設(shè)賭場犯罪活動,并為其提供抽水等直接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達顯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十八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_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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