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1032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31987********,漢族,群眾,無業(yè),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寶應縣,住江蘇省寶應縣**路**號**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蘭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蘭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1時40分許,被告人謝某某與盧某某、施某某在蘭溪市**街道**村**大飯?zhí)贸燥?,同不認識的被害人童某某、被害人張某某?、許某某拼桌。因看不慣被害人童某某舉止及看人眼神,12時02分許,被告人謝某某拿起空啤酒瓶砸了被害人童某某頭部一下,又拿起另一空啤酒瓶砸了被害人張某某頭部一下。許某某上前掐被告人謝某某的脖子將其推在冰柜上,被盧某某、施某某拉開后,被害人張某某上前用拳頭擊打被告人謝某某,被被告人謝某某用拳頭擊打頭面部致面部、鼻部受傷。經蘭溪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童某某頭部傷勢構成輕微傷,被害人張某某?的鼻部傷勢構成輕傷二級,左眼、面部及右上肢傷勢構成輕微傷。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謝某某到蘭溪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派出所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20年9月2日,被害人童某某、被害人張某某?、許某某從被告人謝某某家屬處共收到賠償款人民幣48000元,并對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傷勢照片、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病歷資料復印件、收條、鑒定意見通知書、刑事諒解書、歸案經過、戶籍信息;
2.證人證言:證人許某某、盧某某、施某某、江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童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浙江省蘭溪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蘭公司鑒(傷)字[2020]98、99號);
6.視聽資料:調取證據通知書、視頻資料調取登記表、調取證據清單、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溪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某某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羈押在蘭溪市看守所。
2.《認某某具結書》一份。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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