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鼓檢訴刑訴〔2021〕30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92年**月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71988********,漢族,初中文化,南京**玉器有限公司職員,暫住南京市浦口區(qū)**路**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謝某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8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1年11月刑滿釋放。被告人謝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謝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謝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蘇A6****小型客車沿本市鼓樓區(qū)模范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定淮門公交站附近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現(xiàn)場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jié)果顯示其醉酒,遂將其控制并帶至醫(yī)院提取其血樣送檢。經(jīng)鑒定,送檢的謝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06.5mg/100mL血,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被告人謝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自愿在律師幫助下簽署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跡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復(fù)印件、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書證;
2證人朱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書;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艷
檢察官助理:王榕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lián)系方式:1599647****;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冊);
3.《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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