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建檢一部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寧縣,公民身份號碼:350429196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寧縣**鄉(xiāng)**村**20號,現(xiàn)住地福建省建寧縣**鎮(zhèn)**村**新村**排**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建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建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日傍晚,被告人謝某某與朋友朱**等人在**附近的**酒店吃飯飲酒后,于同日20時9分許駕駛閩GA****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路段出發(fā),往**方向行駛,途經(jīng)**、**路,行駛至**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路檢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其酒精含量229mg/100ml。隨后民警帶其到建寧縣醫(yī)院抽取血樣,并于次日送至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經(jīng)檢測鑒定,所送謝某某的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216.04mg/100ml。謝某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0年6月15日,謝某某被傳喚到建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自己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記錄表、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建寧縣公安局出具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及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2.證人朱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福建行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
5.謝某某危險駕駛案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從偵查階段開始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謝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建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建輝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福建省建寧縣**鎮(zhèn)**村**新村**排**號。
2.隨案移送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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