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開檢刑訴〔2020〕2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9221999********,漢族,專科文化,系**學院學生,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住**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同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謝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7時許至21時許,被告人謝某某與朋友浣某甲、浣某乙、浣某丙四人一起在長沙市開福區(qū)**街道浣某甲住處吃晚飯,期間被告人謝某某喝了5瓶“百威啤酒”。21時30分許,被告人謝某某醉酒后駕駛湘******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長沙市開福區(qū)星沙聯(lián)絡線由西往東行駛,當行駛至撈刀河大橋上路段時,因其醉酒后駕車且駕駛操作不當、忽視安全等原因,發(fā)生其所駕駛的湘******號小車與道路右側隔離綠化帶相碰撞,造成車輛受損、被告人謝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長沙市公安局開福交警大隊民警巡邏至此發(fā)現(xiàn)該事故,隨即通知事故處理民警趕到現(xiàn)場處置,被告人謝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向執(zhí)勤民警投案。民警在事故現(xiàn)場配合消防部門將其從駕駛座施救出來并送至醫(yī)院救治。
經(jīng)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檢驗,被告人謝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2毫克/100毫升;經(jīng)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福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謝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湖南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告人謝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謝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保險單、收車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指認現(xiàn)場照片、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投案經(jīng)過、駕駛人查詢信息、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交通事故、指認喝酒地點等照片;2.證人浣某甲、高某某等人所作證言;3.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如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淑元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1537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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