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蓮檢一部刑訴〔2020〕772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021970********,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大街**號**單元**號。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12月17日因犯詐騙罪,被保定市南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人民幣40000元(已繳納)。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0時許,被告人謝某某無證駕駛冀******號黑色斯威牌小型普通客車,沿保定市天鵝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天鵝路與李莊街交叉口處被交警查獲,經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結果118毫克/100毫升。后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酒精技術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4.4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祁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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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大街**號**單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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