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埔檢刑訴〔2020〕Z676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781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廣東省陽春市,戶籍地廣東省陽春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住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鎮(zhèn)**廣場**棟**。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謝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謝某某飲酒后駕駛粵QQ****號牌小型轎車沿廣州市黃埔區(qū)護林路由西往東行駛至井頭前直街西37米處,因操作不當,與韋某某駕駛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謝某某得知對方報警后留在現場等候民警到場處理。經認定,被告人謝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經廣東正孚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謝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含量為164.3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2.證人曾某某等人的證言;3.現場照片、抓獲經過等書證;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據此,建議對被告人謝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德清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58048****;擔保人黃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14333****。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冊,光碟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證據開示表》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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