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1221966********,漢族,群眾,初中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為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街**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20時57分,被告人謝某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男裝兩輪摩托車,行駛至廣州市從化區(qū)太平鎮(zhèn)沿江西路河堤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謝某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為:208.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本案的全部證據已向被告人謝某某開示,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無牌機動車上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鑒于其犯罪以后如實供述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偉珍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街**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議書、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證據開示表、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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