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寶檢二部刑訴〔2019〕50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5198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戶籍地為天津市薊州區(qū)**鎮(zhèn)**村**排**號,現(xiàn)住地為天津市寶坻區(qū)**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號。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13時45分許,被告人謝某某飲酒后駕駛津A****3號紅色本田思域牌小型轎車,沿薊寶公路自南向北行駛至三岔口大橋南側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謝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3.0毫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 書證;
3. 證人證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 鑒定意見;
6. 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到案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建議判處謝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王勇威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候審;
2.案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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