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遵檢二部刑訴(2020)6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2811986********,回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遵化市**鎮(zhèn)**村。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3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謝某某酒后駕駛冀B*****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本市文化南路建龍鋼鐵廠西門口附近時與行人張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遵化市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謝某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經唐山市證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被告人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2.0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張某某、魯某某、莊某某的證言;
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5、酒精檢測鑒定、車輛痕跡檢驗鑒定;
6、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立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處;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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