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大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5時許,被告人謝某某持C1證駕駛陜E****6號奇瑞牌小型轎車,將車輛順向臨時停放在**鎮(zhèn)**村至**村村道西側,在開車門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張某某無證駕駛的吉圣牌電動摩托車碰撞,致張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接到報警后民警趕赴現場發(fā)現謝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鑒定,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7.04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荔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梁紅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謝某某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審;
2、案卷叁冊,光盤兩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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