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射檢二部刑訴〔2020〕127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21959********,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中午11時30分許,被告人謝某某在射洪市城區(qū)東門橋一餐館吃飯、飲酒。當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謝某某無證駕駛事先停放在一橋下面停車場的無號牌(未上戶)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射洪市城區(qū)順城東路路段(迎春市場附近)時,被執(zhí)勤的公安民警攔下檢查,經民警現場對其酒精呼氣測試,測試結果為94.7mg/100mL,民警遂將其帶至射洪市中醫(yī)院抽血備檢。
2019年12月24日,經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鑒定:所送標記有“謝某某”字樣的血液樣品中檢出乙醇,其濃度為122.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及現場照片、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
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云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謝某某現在家候審,電話:1828256****;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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