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奉檢三部刑訴〔2020〕1252號
被告人謝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241965********,漢族,初中文化,系江西省**村委會主任,住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鎮(zhèn)莊**村委**村**號。2011年9月7日被告人謝某某因組裝假冒“晨光”注冊商標中性筆芯被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罰款人民幣6720元。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補充偵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于同年9月18日補充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被告人謝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謝某某在未取得“晨光”“真彩”商標權利人授權及許可的情況下,購進筆頭、墨水、塑料管、尾油等原材料,在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鎮(zhèn)莊**村委**村**號生產假冒“晨光”“真彩”注冊商標的筆、筆芯等,后向喻某某(另案處理)銷售,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2萬余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謝某某住處搜查并扣押假冒“晨光”“真彩”注冊商標的筆10支、筆套500個、筆芯袋11900個、標貼1287個。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謝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商標注冊證、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注冊商標變更證明、商標轉讓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實,“晨光”“真彩”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登記等情況。
2.同案關系人喻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上述時間其從被告人謝某某處購買假冒“晨光”“真彩”注冊商標的筆等。該事實另有微信聊天記錄、賬本截圖、支付寶轉賬記錄予以印證。
3.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書證實,2020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謝某某住處搜查并扣押假冒“晨光”“真彩”注冊商標的筆10支、筆套500個、筆芯袋11900個、標貼1287個,上述扣押的涉案物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4.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1年9月7日被告人謝某某因組裝假冒“晨光”注冊商標中性筆芯被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商行政管理局罰款人民幣6720元等情況。
5.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謝某某的年齡等身份情況
6.案發(fā)經過、到案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以及被告人謝某某到案經過。
7.被告人謝某某供述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無異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自愿認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瑩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羈押于奉賢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光盤一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表》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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