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刑訴〔2020〕942號
被告人謝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0241991********,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潛江市,住**街道**居委會**組。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謝星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從2019年10月份開始,被告人謝某某通過加入介紹賣淫的手機微信聊天群平臺介紹多名失足婦女在本市**鎮(zhèn)與嫖客進行性交易收取介紹費非法牟利。2019年10月19日20時許,謝某某介紹失足婦女周某露(另案處理)和微信昵稱分別為“紫軒”、“小小雨”、“?!保ň戆柑幚恚┤ё銒D女與三名嫖客在**鎮(zhèn)汽車北站**酒店**號、**號、**號房間進行性交易,共收取介紹費3200元。2019年11月8日20時許,謝某某介紹失足婦女楊某佳(另案處理)和微信昵稱為“小米”(另案處理)的失足婦女與兩名嫖客在**鎮(zhèn)**公寓**房、**房進行性交易,共收取介紹費700元。公安人員于2019年11月20日在**鎮(zhèn)**路**公館**房將謝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等;2.書證:到案經過等書證;3.證人證言:周某某等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謝星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場勘驗材料等;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電子卷宗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謝星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星無視國法,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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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符策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謝星現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三冊(光盤一張)和檢察卷一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單一份。
6.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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