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檢三部刑訴〔2020〕319號
被告人諶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22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高安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諶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時52分許,被告人諶某某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黃色江華牌助力二輪摩托車回家,途經鳳凰二路“鳳凰商城”附近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下檢查,現場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為95mg/100ml,之后就帶到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經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酒精鑒定結果為81.14mg/100ml,諶某某無異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諶某某醉酒駕駛無號牌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諶某某認罪認罰且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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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諶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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