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溫平檢一部刑訴〔2020〕1071號
被告人許榮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1121967********,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五通橋區(qū)**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9月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被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年10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平陽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許榮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于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許榮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許榮某行至平陽縣昆陽鎮(zhèn)雅河路443-445號“惠佰”超市,以撬門的方式潛入超市內(nèi),盜走中華(軟)香煙18條、中華(全開式)香煙4條、利群(陽光)香煙7條、利群(軟長嘴)香煙7條、利群(西子陽光)香煙4條、利群(細支)香煙8條以及散裝中華香煙16包和現(xiàn)金人民幣600元。經(jīng)認定,上述香煙價值人民幣24000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榮某于2020年3月18日在平陽縣鰲江鎮(zhèn)站后街37號被公安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接收證據(jù)材料清單;
2.證人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許榮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勘驗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超市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榮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許榮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許榮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許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榮毅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許榮某現(xiàn)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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