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檢一部刑訴〔2020〕347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924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住湖南省郴州市**工業(yè)園。曾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0年5月13日被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揚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揚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許某某與譚某某、周某某(已判決)相互糾約從湖南至揚中市**鎮(zhèn)盜竊作案2起,應承擔犯罪金額人民幣67840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3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許某某和譚某某乘坐周某某駕駛的轎車至揚中市**鎮(zhèn)**村**組,由周某某望風,被告人許某某與譚某某撬窗進入該村朱某某家中,竊得人民幣4000元及黃金首飾等,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6840元。
2.2013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許某某與譚某某乘坐周某某駕駛的轎車至揚中市**鎮(zhèn)**村,由周某某望風,被告人許某某與譚某某撬窗進入該村王某某家中,竊得人民幣5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許某某供述與辯解;4.揚中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室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擔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許某某和已經判決的譚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許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揚中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莉
檢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許某某現羈押于揚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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