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北檢刑訴〔2020〕Z1521號
被告人許某勻,曾用名許覃妮、許琴,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7199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重慶市巫山縣,無業(yè),住重慶市渝北區(qū)**小區(qū)**棟**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南岸區(qū)**路**號)。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4月2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勻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退回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補充偵查1次(時間為2020年7月29日至8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許某勻因自己缺錢,產(chǎn)生了騙取他人錢財?shù)哪铑^,隨后,被告人許某勻在重慶市渝北區(qū)**小區(qū)自己家里,先后多次通過微信聯(lián)系自己的熟人,采取假冒算命大師“山叔”的名義,以為他人算命、消災等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某、殷某某、肖某某等人的信任,先后騙取被害人張某某共計人民幣2118496.81元,騙取被害人殷某某共計人民幣244060元,騙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幣1600元,共計騙取人民幣2364156.81元,用于自己高消費、賭博、生活開支等。被前述被害人發(fā)現(xiàn)后,在追討下,被告人許某勻歸還了張某某人民幣305614.31元,歸還了殷某某人民幣3417元,歸還了肖某某人民幣2200元,共計歸還人民幣311231.31元。尚有人民幣2052925.50元無力歸還。
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勻被公安人員捉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騙取他人錢財?shù)氖聦嵔?jīng)過。但未能退贓退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交易明細、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情況說明等書證;
2.被害人張某某、殷某某、肖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許某勻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刑事案件指認現(xiàn)場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勻?qū)χ缚氐姆缸锸聦嵑妥C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勻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許某勻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勻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偉
檢察官助理:黃金鞒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許某勻羈押于重慶市渝北區(qū)看守所;
2.卷宗十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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