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五部刑訴〔2020〕91號
被告人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5198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安徽省阜南縣人,住阜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該局取保候?qū)彙?020年5月6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阜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許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許某甲持有機動車B2D型駕駛證,案發(fā)時具有駕駛資質(zhì)。2019年8月9日晚,其與許某乙、崔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飯時,飲用啤酒約3瓶。飯后22時30分許,許某甲駕駛皖K******號輕型普通貨車**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路交叉口時,追尾撞到李某某駕駛的皖******號重型自卸貨車,造成兩車受損、許某甲受傷的交通事故。阜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經(jīng)鑒定,許某甲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142.8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查詢等書證;
2.證人許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許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和忠海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qū)?/span>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70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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