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陵檢一刑訴〔2020〕Z244號
被告人許某甲(綽號大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341961********,漢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村**隊。因犯私藏槍支彈藥罪,于1995年6月2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毆打他人,于2014?年3月2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毆打他人,于2014?年12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聚眾賭博,于2017?年5月14日被萬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顏偉華,海南三和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許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34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村**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霍明全,海南三和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陵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6年10月6日23時許,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伙同鄭某某(已判決)等十余人帶著長刀、鋼管、木棒到陵水縣**鎮(zhèn)**村委會**農家樂旁邊的卡拉OK茶店附近處毆打正在聊天的被害人黃某甲、陳某某、林某甲等人,鄭某某等人追打被害人黃某甲、陳某某等人時,闖入**農家樂包廂內,對正在打麻將的被害人林某乙、黃某乙進行毆打。許某甲、許某乙、鄭某某等人的毆打行為致黃某甲、陳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黃某乙不同程度受傷。
經鑒定,黃某甲傷致脾臟切除,屬重傷二級、五級傷殘;陳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黃某乙屬輕微傷。
2020年6月17日,許某甲在萬寧市興隆鎮(zhèn)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同日許某乙在陵水縣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基本信息查詢、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證言:黃某丙、黃某丁、唐某某、黃某戊、鄧某某、林某丙、符某甲、符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黃某甲、陳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黃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意見書、鑒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
6.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五級傷殘、致四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姚??勛
書??記??員:羅亞親
2020年9月7日
?????????????????????????????????????
附:
????1.被告人許某甲、許某乙現羈押于陵水縣看守所;?
????2.偵查卷3冊、檢察卷1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