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瓊檢二分公訴刑訴〔2020〕Z230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8198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海南省臨高縣**鎮(zhèn)**村**隊,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取保候審,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儋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8月31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在海南省海洋伏季休漁期,被告人許某某以200元人民幣的日工資雇傭陳某甲等人,于2020年7月24日14時許駕駛“瓊臨漁01039”漁船從臨高縣新盈港出發(fā),當日下午18點許到達作業(yè)海域(N20°9',E109°10'),以電拖網的方式開展捕魚作業(yè)。期間,被告人許某某負責開船以及指揮船員陳某甲等人將準備好的電拖網放入海里,許某某在駕駛艙內將電線接入發(fā)電機,給電網通電實施電拖網捕撈作業(yè),共收放電拖網累計11次。同月26日中午,被儋州海警局執(zhí)法人員巡邏發(fā)現,當場查獲電網、漁船、漁獲物并進行扣押。經被告人許某某申請,總計5573.2斤的漁獲物已被變賣,變賣所得人民幣6125.4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拖網(照片)、電線(照片)、漁船(照片)等物證;
2.漁獲物變賣情況記錄等書證;
3.證人陳某甲、鄭某甲、鄭某乙、陳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場勘驗、辨認筆錄;
6.捕撈視頻等視聽資料;
7.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到案經過等綜合性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孟??江
????????????????????????????書??記??員:孫健良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許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其家中,聯系電話135188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魚獲變賣款暫存海南海警局指定賬戶,拖網、電拖網暫存儋州海警局;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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