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檢刑訴〔2020〕68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04196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村**棟**。因涉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緝私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9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緝私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許某某為賺取帶工費,在香港上水**大廈二樓從貨主處取到用環(huán)保袋包著的涉案物品從香港入境,雙方約定帶工費400元人民幣。當日被告人許某某經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關申報,經查驗,在其行李中查獲穿山甲鱗片8.7千克。經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鑒定中心鑒定,涉案8.7千克穿山甲鱗片均為哺乳綱鱗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屬物種的鱗片。經深圳市華南價格鑒證財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涉案8.7千克穿山甲鱗片在價格鑒證基準日的動物保護價為935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穿山甲鱗片8.7千克;2.書證:查獲經過、到案經過、扣押筆錄、出入境記錄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物種鑒定報告書、價格評估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穿山甲鱗片是珍貴動物制品,還走私入境,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明宙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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