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刑訴〔2020〕918號
被告人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2821991********,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宜興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許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許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許某某,聽取了被告人許某某的值班律師林佳雯和被害人曹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許某某至位于宜興市宜城街道**巷被害人曹某某經營的服裝店購物時,在與曹某某交談過程中得知曹某某的感情問題。后被告人許某某謊稱自己有一個好朋友張某甲也遇到相似的感情遭遇。隨后,被告人許某某使用自己另外一個微信(微信號:hx19937****)冒充張某甲與曹某某聊天,同時再用另一個微信(微信號:tt157025****)虛構張某乙身份,并將其介紹給被害人曹某某做男朋友與其談戀愛,獲取曹某某的信任。爾后,被告人許某某利用張某甲的身份謊稱遭遇感情問題要輕生,男方逼著要花錢解決,以博取曹某某的同情,同時又以張某乙身份勸說曹某某幫助張某甲。之后,被告人許某某冒用張某甲的身份,2020年4月28日至5月4日,以借款、代購、給長輩祝壽等理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幣23700元。被告人許某某遂將該款用于退還自己任職“學大教育”培訓機構時私自截留學費所造成的虧欠。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許某某至宜興市宜城街道**巷曹某某經營的服裝店向其承認自己詐騙的事實,在明知被害人曹某某已經報警的情況下,原地等待公安機關到場處置,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某的家屬代其向被害人曹某某退出全部贓款。被害人曹某某對徐艷萍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宜興市公安局調取的戶籍資料、收條、諒解書、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說明等書證;
2.證人唐某某、鄧某某、姚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宜興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6.宜興市公安局調取的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能夠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 ???檢察員:史瑞
???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