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Z3484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1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高州市**鎮(zhèn)**村**村**號。因盜竊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1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高州市**鎮(zhèn)**村**號。因盜竊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2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高州市**鎮(zhèn)**村**號。因盜竊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郭某某、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許某某、郭某某一起到寶安區(qū)松崗街道東方大道****松崗東方店上班,二人負責回收顧客使用完的空購物車,期間發(fā)現(xiàn)商場安檢存在漏洞,二人一同商量利用該漏洞盜竊商場商品。吃飯時間段,二人會被臨時安排查驗顧客的購物小票,每當其中一人負責查驗小票時,另一人則進商場購物,只付款買單小部分商品,查驗小票的人負責放行。之后,郭某某讓自己妻子被告人鐘某某參與盜竊商場商品,在郭某某或許某某負責查驗小票時,鐘某某則進商場購物,只付款買單小部分商品。自2020年1月25日至4月10日,許某某、郭某某、鐘某某累計在****松崗東方店盜竊商品約十幾次,被盜商品總價值約人民幣19942.26元。****松崗東方店于2020年4月1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26日將許某某、郭某某、鐘某某抓獲歸案,并繳獲部分被盜商品。案發(fā)后,三人的家屬共向****松崗東方店賠償人民幣700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勘驗、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郭某某、鐘某某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許某某、郭某某、鐘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許某某、郭某某、鐘某某均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旭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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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許某某、郭某某、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繳獲的部分被盜商品由公安機關發(fā)還。
4.《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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