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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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檢一部刑訴〔2020〕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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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41969********,漢族,文盲或半文盲,農民,住南通市通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許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區(qū)**鎮(zhèn)建設路“歐米高”鞋店內購買鞋子時,趁售貨員被害人周某某到倉庫為其找鞋的空當,將周某某放在店內試鞋凳上的一部vivo牌手機(價值人民幣2775元)盜走,后因其解不開該手機密碼將該手機藏匿家中二樓臥室床頭柜內。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根據許某某的交代,在其家中搜查到被害人周某某的手機,扣押后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通州區(qū)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5.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搜查、手機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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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楊佳麗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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