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巧檢一部刑訴〔2020〕102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532233198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住會澤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我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許某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云A***的銀白色小貨車在巧某某蒙姑鎮(zhèn)**村**隧道施工工地上及蒙姑鎮(zhèn)**村**橋施工工地上盜竊工地上的槽鋼、方鋼以及角鋼等鋼材。經鑒定,許某某盜竊的物品總價值人民幣2727.00元。盜竊物品已歸還失盜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抓獲經過、到案經過,電話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稱量記錄,發(fā)還清單,隨案移送清單,接受證據清單;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價格認定結論書;5、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學英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羈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span>
????5、作案工具小貨車(車牌號為云A****)一輛現暫存放于巧某某公安局蒙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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