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凌檢刑檢刑訴〔2021〕22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7811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凌海市,住凌海市***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經凌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1月5日由凌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2月1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10時許,被告人許某某在得知同村的艾某某家中無人的情況下,獨自跨越東墻潛入位于凌海市***鄉(xiāng)****村***號艾某某的院中,并拉開西屋窗戶潛入屋內進行盜竊,陸續(xù)往返盜竊多次,共盜取艾某某住宅內的一個電子掛鐘,一張方桌,四個圓凳,六床被子,六個褥子,三個毛毯,四個枕頭,一個茶缸,一桿秤,一個菜板,兩把菜刀以及19個碗、盆、盤子,而后逃離現場。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贓物追繳,返還失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艾某某的陳述;2.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返還筆錄、現場照片;4.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常住人口詳細及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強
檢察官助理:王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許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現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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