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號碼340603199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路**棟**單元**室。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曾因賭博,于2016年7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500元、收繳賭資410元的行政處罰;曾因賭博,于2016年11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追繳賭資150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未執(zhí)行),于當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8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監(jiān)視居住,于同年12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晚上,施某某、陳某甲、史某某(以上3人已判決)、被告人許某某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區(qū)**門**號**樓的辦公室內開設賭場,邀集十余人參與賭博,共抽頭漁利4萬余元。其中,施某某、周某某(已判決)算作一門、許某某算作一門、史某某、吳某某(以上2人已判決)算作一門、陳某乙(已判決)等人算作一門,李某某(已判決)負責打水,陳某甲保管水錢,張某某、鄭某某(以上2人已判決)負責望風、在賭場內提供水果飲料等服務。結束后,被告人許某某分得7000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實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判決書、歸案經過等相關書證;
2.被告人許某某及同案犯施某某、陳某甲、劉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3.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 旭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5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