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上檢刑訴〔2020〕147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公民身份號碼4210872002********,漢族,在讀高中,戶籍所在地和現住址湖北省松滋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020年9月4日被上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上猶縣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上猶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間,被告人許某某在覃某某(另案處理)的邀約下,以500元一天工資為理由,跟隨覃某某一起來到湖北省松滋市遼源路一安居小區(qū)覃某某等人租住的商品房內,許某某根據覃某某等人的安排負責看護其他提供銀行卡和負責操作電腦、手機實施詐騙的人員,同時覃某某用許某某的手機支付寶(賬號152********,昵稱:**)將覃某某等人招募人員在網絡上詐騙得來的錢進行轉入、轉出操作,直至許某某支付寶賬號被凍結。覃某某等人在8月24日至27日的四天內使用許某某的支付寶賬號將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所得進行收款、付款操作490余次,收到涉案款2870998.01元,轉出資金2869594.83元。其中上猶縣營前鎮(zhèn)曾某某手機網上獲悉京東金融平臺可以貸款后,下載對方發(fā)來的APP并注冊賬號,按照對方提供的銀行賬號,于2020年8月24日通過肖某某的平安銀行賬號62*****************被騙888元,通過張某某的農業(yè)銀行賬號62*****************被騙9000元。許某某共收到覃某某、覃某乙微信轉賬九次共2392元。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許某某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在**村委會等待公安民警傳訊,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9月25日,許某某家屬主動賠償了曾某某被詐騙的損失9888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曾某某的刑事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同案人的供述;5.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寶給他人用于轉賬并從中獲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許某某在其父親的陪同下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已賠償被害人之一曾某某的被詐騙損失,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盛安
檢察官助理:賴??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上猶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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