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公訴刑訴〔2019〕1189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811987********,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市**鎮(zhèn)**村**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0時17分許,被告人許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晉BVY***的小轎車途經惠陽區(qū)淡水街道辦白云路皇家公館門前路段時,被負責查處酒駕行為的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許某某血液樣本,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97.09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被告人供述,提取筆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現(xiàn)場方位圖,到案經過等。前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偉亮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許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6*******、157********;保證人王某某聯(lián)系電話:150********);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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